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2025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将该项指标收入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支出科目。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多依靠发展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持续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督促行业部门加强产业项目论证选择和组织实施,不断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强化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提升产业项目带动就业、促进增收的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作为支持重点,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底线任务。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补充通知》(桂财规〔2023〕4号)、《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财农〔2023〕164号)要求,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要按照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24〕8号)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用于产业项目。
五、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有关要求。此次下达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应资金来源既包含市本级衔接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县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结合南宁市财政衔接资金预算绩效事中监控情况,为进一步突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针对部分绩效运行监控效果不佳的县(市)项目进行补助资金扣减,由此产生的项目资金缺口由相关县(市)统筹本级财力予以补足。请各县(市、区)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预算绩效目标考核,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下达2025年第三批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第三批市本级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县(区) |
补助资金 |
绩效因素 |
本次下达资金 |
|
合 计 |
15700 |
-700 |
15000 | |
|
1 |
兴宁区 |
1200 |
1200 | |
|
2 |
青秀区 |
500 |
500 | |
|
3 |
西乡塘区 |
1200 |
1200 | |
|
4 |
良庆区 |
2500 |
2500 | |
|
5 |
横州市 |
3200 |
-300 |
2900 |
|
6 |
上林县 |
1300 |
-400 |
900 |
|
7 |
马山县 |
2500 |
2500 | |
|
8 |
隆安县 |
3300 |
3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