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期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金〔2024〕48号
发布日期:2024-07-01 15:24     撰稿人: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分局,广西农垦集团,各有关承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保险+期货”服务乡村振兴作用,推动我区生猪产业和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2〕6号)精神,为稳步推进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工作,规范生猪政策性“保险+期货”项目(以下简称“保险+期货”项目,不含郑州商品交易所“农险无忧”计划的糖料蔗“保险+期货”项目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生猪“保险+期货”项目)管理,确保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挥金融企业专业优势促进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收增收,持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服务乡村振兴。将农业保险“保险+期货”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切实提高农业产业市场风险抵抗能力,促进农业稳产保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坚持自主自愿。实施“保险+期货”项目地区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自主自愿选择保险产品。承保机构和期货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好项目服务工作。

3.坚持稳步发展。在创新开展“保险+期货”项目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项目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完善服务机制,为农业产业兴旺提供持续有力的保障,使“保险+期货”工具在助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出实效。

4.坚持风险防控。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广大养殖户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承保机构和期货机构应对市场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充分化解市场价格风险,稳定农户的预期收益。

二、保险方案

(一)实施市县。涉及生猪养殖的市、县。

(二)保障对象。中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养殖代养场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司法人单位除外)实施项目,重点倾向中小农户、家庭农场等主体。

(三)保险品种。生猪期货价格保险,简称“保险+期货”。

(四)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生猪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建筑物布局符合畜牧兽医部门要求;

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定期消毒,饲养密度合理,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生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市、县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记录在册,养殖档案齐全;

4.生猪在保险期限内持续养殖。

(五)保障水平。根据生猪期货市场行情、我区生猪养殖成本收益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不高于6%,且保费不高于96元/头。

每头生猪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元/公斤)×每头约定平均重量(公斤)。其中,目标价格为保险出单期间对应期货品种结算价格、收盘价格或盘中价格的平值价格÷1000。约定平均重量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在100—125公斤范围内,由各农户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结算价格、收盘价格及盘中价格等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数据为准。

(六)补贴标准。生猪期货价格保险纳入自治区对市、县优势特色保险申报范畴,保费由自治区财政、市县财政、农户分别按8%、30%—60%、20%—40%的比例承担。鼓励市、县在政策框架内向期货公司等申请其他资金支持,申请成功的可相应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或农户自缴比例。鼓励农业经营主体为投保户出资缴纳保费。自治区财政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县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下调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下调后若县级财政承担保费为零的,则县级财政承担比例不下调,转为农户保费承担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七)承保机构。

1.保险公司。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4—2028年度)遴选结果的通知》(桂财金〔2024〕3号)文件执行。其他未列入名单的保险公司,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可在县(市、区)承保市县险种。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地区设有县区级分支机构,项目保障服务对象不得重复。同一乡镇原则上仅由一家承保机构承保。

2.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期货”项目需要合作的期货公司,需经证券监管部门颁发“期货”业务许可的持牌类期货公司,开展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须在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开展项目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即在业务恢复前停止开展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优先选择在区内有分支机构的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项目。

(八)保险期限和采价期。保险期限最短应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采价期最短应不低于5个交易日,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采价期结束时间要与保险期限结束时间一致。保险期限由农户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九)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结算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单位理赔金额=Max(目标价格-结算价格,0)。

结算价格可选择:

①采购期内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生猪期货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即:结算价格(元/公斤)=∑当日生猪期货收盘价格(元/吨)÷1000÷采价期交易日数。

②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生猪期货的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即:

结算价格(元/公斤)=∑MIN[目标价格,当日生猪期货收盘价(元/吨)÷1000]÷采价期交易日数。

采价期生猪期货收盘价格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数据为准。

生猪项目原则上须按批次承保,结算价格确定周期内应具备销售条件(平均重量达到100-125公斤)。

(十)承保理赔。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保机构赔偿金额= 单位理赔金额×约定平均重量×保险数量。

三、承保机构管理

(一)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各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二)保险公司为投保主体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将单个项目总保费的至少90%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价格保险须与场外期权严格对应。价格保险及其对应的场外期权均不能设置敲出、锁定等结构以及任何形式的保底、协议赔付条款。

(三)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四)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五)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总额管理。从2024年开始,自治区将综合考虑各地需求、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自治区配套资金实行总额管理。各市、县推进项目总规模按上报计划实施,超出计划范围的需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鼓励承保机构和期货公司进一步优化“保险+期货”项目方案,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项目制定合理保费构成比例,加大承担配套资金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项目覆盖面,满足更多农户需求。

(二)坚持规范发展。承保机构在推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标的的查验以及数量的核对,优化产品设计,降低保险费率,提升保障效果。项目严禁超额投保、虚假投保等行为。保险公司须严格落实保险验标的主体责任,并提供验标证明,切实发挥“保险+期货”的融合作用,解决农户防范化解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困境,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开展“保险+期货”项目的,要务必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农户需求、保险标的数量、产业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出发,在掌握全面、真实、科学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年末统一进行项目验收,认真审核项目材料(保单、场外期权结算单、被保险人明细,理赔勘验证明、理赔支付证明等材料),并在年度结算前形成结项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其他部门将对各地“保险+期货”项目进行抽查,将对保底、协议赔付等项目不予补贴支持,对超额投保的项目在扣除超额部分后,按实际投保数量补贴资金,对虚假投保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糖料蔗、猪饲料、鸡蛋等其他市县险种的保险+期货项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并制定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同意后实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微信群通知暂停)期间已实施的保险+期货项目按原方案实施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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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