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应急罚〔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7-10 16:55     撰稿人:应急管理局     来源:应急管理局

              



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应急罚〔2026〕5号

处罚决定日期 7/7/20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5MA7FGTUN99

主要负责人 赖*艳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0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11日15时许,位于西乡塘区安吉路1号维也纳酒店4楼,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更换“金御养生会所”的招牌时高处坠落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西乡塘北湖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赖*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条(裁量阶次:B)“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

救济途径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指定账户(需到南铁二街25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后,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