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应急罚〔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7-10 16:50     撰稿人:     来源:应急管理局

              



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应急罚〔2026〕6号

处罚决定日期 7/7/2026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赖*艳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50521********3628

主要负责人 \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98864

违法事实 2026年2月11日15时许,位于西乡塘区安吉路1号维也纳酒店4楼,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更换“金御养生会所”的招牌时高处坠落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复的《西乡塘北湖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2·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赖*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广西点面广告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赖*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4条(裁量阶次:A)“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

救济途径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指定账户(需到南铁二街25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后,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