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机关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
| 执法决定书文号 | (西)应急罚〔2026〕2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4/3/2026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7MA5PC4101D | |
| 主要负责人 | 张*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罚款金额(万元) | 7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22日16时许,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一名工人在生产区B栋6楼开展水电维修作业时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根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坛洛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8·22”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复〔2025〕740号)意见,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存在共有从业人员321人,配备8名兼职安全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事实。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
| 救济途径 |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南铁二街25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按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到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