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应急罚〔2025〕30号
发布日期:2025-11-21 11:15     撰稿人:     来源:应急管理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应急罚〔2025〕30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西安君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QAAJF53
主要负责人 余*然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安君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与热切割(气体保护焊)作业的员工余*妨、廖*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救济途径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后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