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应急罚〔2025〕26号
发布日期:2025-10-31 11:35     撰稿人:     来源:应急管理局

执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应急罚〔2025〕26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29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宁市长城印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2198375552E
主要负责人 马*中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0
违法事实 2025年1月15日上午8点44分许,位于秀厢大道东段秀园三里2号的南宁市长城印务有限公司员工谭德任在进行自动模切压痕机检维修作业时胸部不慎被设备挤压受伤,公司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到南宁市中医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2025年3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西乡塘北湖南宁市长城印务有限公司“1·15”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复〔2025〕12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批复,本局对事故发生单位南宁市长城印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南宁市长城印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三是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实施管控措施,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场所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救济途径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后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