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应急罚〔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3-11 16:20     撰稿人:     来源:应急管理局

法机关名称

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决定书文号

(西)应急罚〔2025〕8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3月7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江市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FB9X

主要负责人

*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2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9日15时10分许,在广西财经学院相思湖校区5号楼5101号商铺,一名工人在安装室外排烟管时不慎坠落受伤,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2024年12月12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西府复〔2024〕35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发现,湛江市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广西财经学院相思湖校区5号楼5101号商铺的出租方,未与南宁市西乡塘区鸭腿霸霸餐饮店个体经营者刘*军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刘*军签订的《商铺合作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桂应急发〔2023〕66号)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5(裁量阶次:从轻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救济途径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指定账号(需到南宁市友爱北路51-1号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按缴款通知书二维码提示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