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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
被处罚单位 |
处罚金额 (万元) |
处罚时间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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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广西中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北湖加油站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案 |
0.3 |
2026-1-27 |
2026年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中华石油北湖加油站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当日,加油人员未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鞋。举报情况属实。 该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中化石油北湖加油站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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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广西鑫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026-02-06 |
2022年12月28日8时40分许,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兴平村古典坡致富路口的广西鑫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重伤,伤者随即被送往广西医科大学附属武鸣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3年1月14日20时45分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和城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存在瞒报事故行为。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2023年5月10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复《西乡塘双定广西鑫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1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西府复〔2023〕71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是一起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广西鑫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依法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负责人法治意识淡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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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南宁市西乡塘区托洲烟花爆竹销售店超许可证载明范围存放烟花爆竹产品案 |
0.1 |
2026-2-20 |
2026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经营店铺开展检查,发现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数量,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约35箱(约35kg药量)(经营许可证核定储量为190箱/190千克药量),并与现场负责人确认无误后,证明该经营部存在超许可证载明范围存放烟花爆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派专业运输车转移超许可载明数量的烟花爆竹产品,已现场完成整改。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勘验笔录》。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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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发烟花爆竹销售部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案 |
0.3 |
2026-3-24 |
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发烟花爆竹销售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销售部内有6箱烟花产品及3 卷捆鞭炮未能提供正规来源证明材料,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调查,南宁市乡塘区永发烟花爆竹销售部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印发)第一部分适用说明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现场扣押的烟花爆竹产品(6箱烟花产品及3卷鞭炮),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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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南宁市西乡塘区富凌百货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产品案 |
1 |
2026-3-27 |
2026年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南宁市西乡塘区富凌百货店时发现该百货店店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产品50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当天检查现场,该百货店经营者李富凌承认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在店内储存各类烟花爆竹产品50件,无法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24日,经过局务会集体讨论,拟对南宁市西乡塘区富凌百货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现场扣押的烟花爆竹产品50件,没收违法所得844元,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27日,案件承办人按照程序向当事人李富凌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李富凌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汇报材料,案件承办人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要求罚款设定与实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避免过度处罚。”的要求,建议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并交由局务会第二次集体讨论。拟对南宁市西乡塘区富凌百货店减轻行政处罚,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现场扣押的烟花爆竹产品50件,没收违法所得844元,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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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 |
南宁市西乡塘区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
7 |
2026-04-03 |
2025年8月22日16时许,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一名工人在生产区B栋6楼开展水电维修作业时坠落,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2万元。根据《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坛洛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二场)“8·22”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西府复〔2025〕740号)处理意见:南宁市西乡塘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存在共有从业人员321人,配备8名兼职安全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