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南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特制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规〔2020〕5号)(以下简称原《通告》)自2020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过有效期;2024年11月9日,《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获得国务院的批复,南宁市中心城区范围有所调整,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需要与新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衔接。
二、划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三)国家指南规范及政策文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和政策文件。
三、划定涉及范围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范围。(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7.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国家考核、自治区考核、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2.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养区变化说明
1.根据已批复的《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将禁养区由“《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调整为“《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范围”。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将禁养区由“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 村庄居民区范围内”调整为“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根据《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和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确定限养区的养殖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结合内河水质情况,将禁养区由“城市内河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实现更为精准的管理目标,持续改善城市内河水质。
4.根据《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六)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的要求,增加禁养区“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二)限养区变化说明
1.根据《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和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确定限养区的养殖规模,并向社会公布。结合考核断面水质情况,限养区由“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调整为“国家考核、自治区考核、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2.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选址要求“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将原《通告》限养区划定范围调整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五、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
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养殖的畜禽品种包括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六、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建设的养殖规模。
《通告》规定,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外,《通告》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禁止或限制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养殖场指饲养某种畜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附件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详见下表)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附件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集中养殖场所。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
序号 |
畜禽种类 |
规模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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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猪 |
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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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
肉牛 |
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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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 |
存栏量一百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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牦牛 |
存栏量二百头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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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绵羊、山羊 |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 |
|
(四) |
马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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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驴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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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骆驼 |
存栏量五十匹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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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兔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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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鸡 |
肉鸡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蛋鸡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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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鸭 |
肉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蛋鸭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
|
(十) |
鹅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
|
(十一) |
鸽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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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鹌鹑 |
存栏量四万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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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梅花鹿 |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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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马鹿 |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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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驯鹿 |
存栏量五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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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羊驼 |
存栏量三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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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火鸡 |
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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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珍珠鸡 |
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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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雉鸡 |
存栏量二千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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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鹧鸪 |
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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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番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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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绿头鸭 |
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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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鸵鸟 |
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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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鸸鹋 |
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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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水貂(非食用) |
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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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银狐(非食用) |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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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北极狐(非食用) |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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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貉(非食用) |
年出栏量一千只以上 | |
注:养殖规模按照畜禽养殖场的设计生产能力进行测算。
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养殖畜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设立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七、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粪便处理场,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养殖畜禽;其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主城区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利用需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25)要求。到2026年5月31日,限养区内养殖场要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八、关于防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
对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内非规模化畜禽养殖,除有法律法规依据可禁止一切养殖行为的区域外,其他区域的非规模畜禽养殖行为,地方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九、相关部门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落实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库管理范围区域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十、解读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
答:本《通告》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71-5757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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