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12 17:00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南宁市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重新划定南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在独立、固定的生产场所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二)养殖场:指饲养某种畜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场。

(三)养殖小区:指饲养同一畜禽,养殖户5户以上,实行分户饲养、统一管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集中养殖场所。

(四)城市内河: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良凤江、良庆河、楞塘冲、八尺江、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内河名录有更新的,按新的名录执行)。

二、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范围。(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5.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7.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国家、自治区考核的水质断面,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2.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三、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粪便处理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禁止养殖畜禽;其他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拆除或关闭,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禁养目标。城市主城区域、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区域,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限养区逐步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总量,特别是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利用需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25)要求。2026年5月31日前,限养区内养殖场要实现粪污全量收集资源化利用或污染物达标排放;未实现全量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限期整改,如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拆除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实现全量收集并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内,结合辖区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和水质保护要求,重新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及时核定边界范围,设置禁养、限养标识。

四、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业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养殖场落实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违法行为。水利部门负责对水库管理范围区域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内河、内湖水环境建设管理。市政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职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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