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市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04 10:13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2月5日        

    (此文有删减)


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各项工作,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保障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人群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专门针对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文件,是《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适用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南宁市在用、备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衔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首先启动《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时,同时启动本预案应对。

1.5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领导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必要时成立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不作为南宁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南宁警备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供电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南宁海事局、南宁水文中心、南宁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车站、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供水单位、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审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批准现场处置方案;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权威信息;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发生跨南宁市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和参加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市解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有关事宜。

2.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负责信息汇总上报;收集整理事件数据;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负责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组织市属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动态,确保新闻通报与信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指导协调涉事处置地方和部门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市委网信办:协助指导涉事处置地方和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南宁警备区:负责组织部队参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损失各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提供受损物资的现时市场价,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

市工信局:负责按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生产应急物资,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物资信息,组织协调应急通讯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保障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按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保障应由市本级负担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相关经费和水源地突发环境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负责应急地理信息测绘和数据提供;参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地下水抽排造成地面沉降或矿产资源开发矿坑废水排放等情况的信息收集、事件调查和土壤污染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履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报告,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指导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消除、围堵、削减、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因建设工地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处置工作;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调动工程机械对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污染物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负责监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切换备用水源、启动深度处理设施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的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保障城市供水;负责调用抽排设备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维护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过且跨越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调用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和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市水利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报备;负责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采取组织调控各水利工程流量等措施对污染团进行拦截降污或稀释参与由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管控其他行业取水以保障城市供水。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配合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稳定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人员健康宣教工作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现场处置、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南宁市危险化学品救援大队协助开展处置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在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发生爆炸、燃烧、泄露等事故时,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实施紧急抢险;负责指导、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本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的受理,开展联动处置相关工作。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负责报道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动态。

南宁供电局:负责按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做好现场的应急电力保障和实施断电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污染发展的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按要求向市指挥部提供滚动天气预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修编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水利局备案;负责组织辖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备设施,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五象新区管委会:协助指导辖区内属地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包括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根据现有条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危险品、高浓度有机物发生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时,实施紧急抢险,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扩散,防止处置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农田、耕作物等;协助市应急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置。

南宁海事局:负责组织对通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引发水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负责通航水域内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通航环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维护,发布航行通告;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做好船舶征用工作。

南宁水文中心:负责提供监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水文资料(如流速、流量等),进行水文状况分析。

南宁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调用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指挥机构、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对讲机),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车站:负责组织对铁路运输发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危险品引发水源地污染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根据环境应急工作需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负责协助从外省、市运输南宁市环境应急救援需要的救援物资。

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责在发生较大以上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对江河实施工程措施截留污染团,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负责转运可能受筑坝截流影响的重要物资、设备。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水利局备案;加强对取水口附近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因源水污染无法保障饮用水安全时,供水厂必须及时提出停止供水建议,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供水调度方案,采取应急净水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负责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管理水源地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存、调配、更新等。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部门)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现场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担任或由其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视情况成立若干现场应急工作组,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调度现场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方案,指挥各单位(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组织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新闻宣传组、卫生防疫组,职责见附件。

3应急响应

3.1预防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源地风险源全过程监控,建立风险源名录,开展风险源专项排查及隐患排查。

(2)设置或优化风险源应急防控工程。针对工业污染源、加油站、码头、危废集中处置单位等高风险固定源,根据油类、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废液等涉水风险物质实际情况建设围堰、应急池、缓冲塘、切断阀等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在重点防控道路、桥梁、危化品运输码头设置导流槽/管、应急池;在用、备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建设桥梁排水导流管及应急池并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应急防控工程设施有效运行。

(3)完善备用水源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备用水源地与各供水单位输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备用水源地枯水期最低供水水位,确保备用水源在应急状态时正常发挥作用。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收集和通报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2信息研判与会商

各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信息收集,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经研判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时,应立即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南宁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将预警级别分为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

3.3.2预警启动条件

3.3.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在邕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右江水域上游40~80公里流程范围,武鸣河入右江口武鸣河水域上游20公里流程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①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综合研判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可能会影响取水的;

②通过监测发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③通过监测发现,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④通过监测发现,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的。

(2)在备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综合研判,对水源地取水口水质有影响的。

3.3.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用、备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在邕江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上游40公里流程范围内,发生符合橙色预警启动条件第1款的情形。

3.3.3预警发布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

当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水源地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事态发展、相关措施等内容。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专家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3.3.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如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市水利局、市住建局)通知水源地管理/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净水工艺调整、深度处理、停止取水、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物资保障组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社会稳定组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3.3.5预警解除

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事件危险已消除,不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时,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社区居委会、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电话5309012。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特殊情况下,若收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单位和部门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4.2信息通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3.4.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5事态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组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个现场应急工作组,并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上、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6应急监测

3.6.1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红色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南宁水文中心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研判污染发展趋势。

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及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研判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对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

(1)事件处置初期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2)事件处置中期

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3)事件处置末期

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终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6.2应急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监测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包括保护区边界)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包括保护区边界)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急监测组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根据现场污染程度和水文条件,以及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确定。

(4)监测项目

根据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包括水生生物/生态指标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同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7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无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及垃圾滤液处理设施、工业企业、危化品运输车辆,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等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险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7.2切断污染源

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处置,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或紧急设置拦截设施、应急池、缓冲塘/湿地等应急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对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政府、部门、排污单位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8应急处置

3.8.1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行动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始发状态进行处置,以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升级,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8.2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制定,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后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1)污染源污染物拦截

对固定源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道路流动源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筑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对水上流动源,采取打捞、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或紧急设置拦截设施、应急池、缓冲塘/湿地等应急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还原、中和、沉淀等化学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利用应急空间设施处置污染水体

充分利用闸坝、电站等应急空间设施拦截和处置污染物。充分利用水利枢纽调控下泄流量,降低污染物浓度。

(4)水华灾害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物理方法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3.8.3供水安全保障

当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通报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和取/供水单位,并通报应急监测信息。收到预警信息后,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供水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取/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时,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开展以下工作: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3.9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物资调集准备工作,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吸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10响应终止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应急响应终止信息。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应急监测组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对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取/供水单位取/出水口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保障环境质量与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应急处置组针对泄漏的污染物制定回收与处置方案并实施。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下,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人员安置、核定损失、受害者赔偿、物资和劳务征用赔偿、风险源整改、污染物收集处置、生态修复等工作。

4.2事件调查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各单位(部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通信联络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联系人和通讯联络方式,各成员单位确保通讯畅通,确保能随时接收市应急指挥部指令。

5.2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确保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队伍及时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针对辖区内高风险区域、高风险固定源、重点防控的道路及桥梁等,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开展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的应急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5.3应急资源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药剂、装备和设施等应急资源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工作,保障支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应急资源的动态管理。同时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建立符合实际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库)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物资的入库质量把控、物资验收、登记建档等工作,建档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日期、失效日期等。应急物资储备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储备库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失效现象时及时更新或维修;发现有欠缺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补充添置。

5.4经费保障

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预防、培训、演练、应急物资采购与管理、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等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为保障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当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应急经费先行快速拨付机制,保障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其他保障

(1)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组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并向全市开放,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环境监测、趋势预测、处置技术等科学研究,为应急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救援等技术研究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南宁海事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陆运、水运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设备设施等应急资源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6附则

6.1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演练及修订

(1)应急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采用多种演练方式,如桌面推演、分环节或场景的小范围演练、完整的综合实战演练等。通过演练,增强预案的实用性,提升应急人员对预案的熟悉程度以及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2)修订

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预案进行修订:

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有较大变动;

②演练评估结果认为需要修订预案;

③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需要修订预案;

④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形。

预案修订工作按《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4预案的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

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现场应急工作组

组成单位

主要职责

应急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组长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南宁水文中心、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供水单位及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

(1)预测水文气象信息,并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水文、气象条件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根据应急监测方案开展应急监测;

(3)根据应急监测结果,预测污染物浓度变化趋势;

(4)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5)判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提出处置建议。

应急处置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污染源排查和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3)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4)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5)协助社会稳定组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协调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7)水利部门负责按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调控上游闸坝、电站拦截清水,减轻截污压力。

社会稳定组

市公安局(组长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商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警力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社会治安,保障矿泉水和食物供应,稳定物价等。

应急供水保障组

市住建局(组长单位)、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供水单位及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

(1)根据水源水质及供水水质情况,启动《南宁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限制供水、启动备用水源、应急罐车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

属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南宁海事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车站、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供水单位及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

(1)根据污染物及现场应急处置环境特点,以及水文、气象特征、交通运输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应急专家组

由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参与水源地污染原因分析、污染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处置措施建议及其他技术支持。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市生态环境局为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为指导单位。

(1)传达上级指挥部信息,报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经市应急指挥部授权,指导协调涉事处置地方和部门发布处置工作信息,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3)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1)负责组织卫生疾病预防、消毒防治工作;

(2)组织卫生防疫、医疗救援所需医疗物资与装备;

(3)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现场处置、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