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07 11:46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一、政策出台背景

市人民政府发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南府规〔201923号,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自2019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目前到期。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通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原通告》的实施有效减少焚烧秸秆行为有效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有效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有效推动南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要继续施因此,南宁市对《原通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二、政策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2015年第31号)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口集中程度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况划定禁燃区域,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乡镇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或者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第九十二条“秸秆,是指成熟的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成熟脱籽后剩余的茎、叶、穗部分”;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广西秸秆露天禁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桂环规范〔20192)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南宁市结合实际,在《原通告》基础上制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

三、制定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要求,持续依法规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管理,保持、巩固南宁市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涉及范围

《新通告》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范围仅限于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高新区和经开区。

(一)全天禁烧区

1.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人口集中区及其周边、机场周边

1)以下街道(镇)的辖区范围:

兴宁区:民生街道、朝阳街道、兴东街道、三塘镇。

江南区:福建园街道、江南街道、沙井街道、苏圩镇那洪街道、金凯街道、吴圩镇。

青秀区:建政街道、津头街道、南湖街道、新竹街道、中山街道、长塘镇。

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北湖街道、华强街道、上尧街道、安吉街道、衡阳街道、新阳街道、石埠街道。

邕宁区:蒲庙镇、新江镇。

良庆区:大沙田街道、玉洞街道、良庆镇、那马镇。

高新区:心圩街道、安宁街道。

(2)上述城区、开发区其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所在行政村(社区)的辖区范围。

(行政区划或地名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为准)

2.道路沿线两侧

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

3.特殊区域

1)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2双高糖料蔗基地。

(二)限时禁烧区

全天禁烧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为限时禁烧区。

五、《新通告》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通告》未对《原通告》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新通告》可以简化制定程序,所以未对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只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我局于2024926发函到27个单位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市政园林局等14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其余未反馈的单位视为无意见。

、其他说明

(一)《新通告》《原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现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相关规定无明显变化,且《原通告》划定的禁烧区范围符合南宁市当前环境空气质量保护需求。因此,《新通告》在《原通告》基础上进行小幅修订,其中核心内容划定范围和秸秆类型沿用《原通告》规定,未做任何调整,对禁燃区内企业、个人无新增影响。

八、解读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新通告》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人:马文红;联系电话:07715309018


原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