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府发〔2022〕4号
关于印发《坛洛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的通知
各村(社区)、辖区各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坛洛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西乡塘区坛洛镇党政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印发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我镇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和信息支撑系统,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宁市西乡塘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镇应对发生在本镇区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镇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区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适用于涉及跨村(社区)的,或者超出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或经城区人民政府指定)和社会影响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人民政府所设的村(社区)级派出机构村(社区)适用于本预案中村(社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符合镇区实际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镇资源予以支持。镇党委、政府、村(社区)委员会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镇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人民武装部、镇消防、镇派出所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我镇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动员和发挥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的作用,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村(社区)的应对能力时,由镇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村(社区)负责应对。涉及跨镇区区域的,由城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
镇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镇各有关单位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镇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由镇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单位中对应的牵头部门担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基层组织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镇党委、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镇党委、政府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镇党委、政府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一级、二级响应由镇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指挥;三级响应由专项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镇党委、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镇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决定。
村(社区)委员会响应级别可参照镇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发生在单一村(社区)的比较严重的Ⅳ级突发事件时,镇启动四级响应。
发生在跨村(社区)区域的比较严重的Ⅳ级突发事件时,镇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镇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镇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镇启动一级响应。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镇党委、政府及其单位,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我镇应急预案体系分镇、村(社区)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镇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两大类。
应急预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党委、政府及其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二、 组织指挥体系
镇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镇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领导镇区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城区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各类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统筹协调镇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镇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镇层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坛洛镇人民政府设立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镇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镇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应对某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某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名称),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镇工作机构
镇有关单位要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镇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安监办承担镇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镇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村(社区)委员会、各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前方指挥部
镇人民政府启动镇应对某突发事件总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镇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镇宣委办、坛洛派出所、金陵交警中队、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卫计所、镇城管、人民武装部、镇微型消防站等单位负责同志,灾害所在各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同志等担任。前方指挥部决定指挥部重大事项;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等工作组。
镇人民政府决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一级响应后,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由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的镇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单位和镇宣传办、镇统计办、镇派出所、金陵交警中队、镇民政办、镇财政所、镇卫计所、镇城管、人民武装部、镇微型消防站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前方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本镇启动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村(社区)级领导机构
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当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城区、镇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负责人由村(社区)委员会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村委会公室。
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职责。
村(社区)专项指挥机构
村(社区)应急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相邻的村(社区)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村(社区)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镇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各村(社区)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坡(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设立由本级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如已设立前方指挥部,则其作为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村(社区)委员会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牵头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支援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赴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与现场指挥机构沟通协调,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 运行机制
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镇人民政府。
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完善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向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坛洛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监测
村(社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灾害、台风、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预警
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镇原则上执行南宁市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 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 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城区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镇(街道)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信息报告
(1)村(社区)委员会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要向镇通报突发事件信息。镇党委、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镇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城区人民政府、城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镇政府、有关主管单位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镇政府及有关单位,镇政府核实后及时报送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有关单位要全面掌握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村(社区)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镇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直接向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镇党政办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村(社区)委员会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城区、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城区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镇人民政府及相应单位指导村(社区)委员会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镇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村(社区)委员会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村(社区)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镇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请求城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
(2)现场指挥。镇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村(社区)委员会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镇现场指挥机构,在镇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镇人民武装部、镇消防、镇派出所,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站、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城区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行政区域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城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镇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镇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善后处置
镇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调查与评估
(1)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调查与评估情况逐级向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城区政府配合南宁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镇有关主管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城区政府、城区应急管理局。村(社区)组织对本村辖区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恢复重建
健全镇统筹指导村(社区)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镇党委、政府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村(社区)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村(社区)委员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镇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村(社区)委员会要上报并协同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村(社区)委员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3)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城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城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 准备与支持
镇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 1 )镇消防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镇人民政府加强消防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 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镇统计办、镇派出所、镇卫计所、镇城管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 3 )人民武装部、镇消防、镇派出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人民武装部、镇消防、镇派出所应急救援力量纳入我镇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 4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 5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引导群众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后,属于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由镇财政所安排,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对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镇有关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财政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镇党政办负责提出镇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编制镇应急物资储备方案和应急救援装备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由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镇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城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调出。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使用、日常监管工作。
各村(社区)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
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依靠专业单位(机构)科技力量,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支撑水平。
建立健全全镇应急指挥系统体系。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推进移动指挥系统建设,建立镇政府、村(社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