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府发〔2025〕4号
各村、各相关单位:
现将《坛洛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9日
坛洛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推进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及资产处置收入、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 村级收入必须列入年初预算,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研究审议确认后,报坛洛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村级收入必须使用由村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一事一议”筹资必须使用专用收据,收取的资金必须在次月第5个工作日内缴存村级账户和“一事一议”资金专用账户。
第四条 各村所收各种款项,由村报账员收取和报账,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收取。
第五条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等名义长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第六条 村集体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节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第七条 村级开支实行严格审批程序,小额开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大额开支、重大投资(超过人民币伍仟元)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审议(附会议相关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报坛洛镇人民政府备案,加盖政府章。
第八条 村集体发生的财务事项,属于购入性支出的,必须取得税务部门正规发票或其他统一规范票据;属于劳务性支出的,必须统一印制规范凭证;所有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的签字,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由村报账员报账,由会计人员记账。
第九条 严禁在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中开支招待费;村书记(主任)、村计生助理员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年报酬按城区有关文件执行,村民小组长、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等实行误工补贴,村书记(主任)、村计生助理员和其他村“两委”成员开会不得领取会议误工补助。村补贴标准由坛洛镇人民政府提出指导意见,村民或户主会议结合实际自定。
第三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收支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报坛洛镇人民政府备案,当年收支预算方案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当年收支决算方案应当在次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四节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第十四条 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十五条 村级在“三资”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一)财务预算;
(二)各项收入;
(三)各项支出;
(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五)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七)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八)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财务公开不得少于四次。年初公布财务预决算计划,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情况,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收支较多村每月公开一次;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收益分配等情况;重要的财务活动和多数村民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所有的财务活动,要逐项逐笔公布。
第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以公开栏公开为主,也可通过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村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村,要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后,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坛洛镇人民政府和村报账员应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条 凡是公开的资料,都必须装订成册,集中归档保管。
第六节 审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村、组(队)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离任审计工作,审计要有镇纪检、财政、农经等部门参加。审计后要写审计报告和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意见的落实到位。审计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次年3月底前将清查结果向坛洛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因报废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进行公示,并严格履行财务会计手续,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报、漏报,低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占用村集体房屋、设施设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节 资产台账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三节 资产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节 资产承包、出租、出让制度
第三十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坛洛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不准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费用。
第五节 资产经营制度
第三十三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
第三十六条 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不准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 资源登记制度
第三十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
第三十九条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节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四十一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压价承包、租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租赁或者倚仗权势压低承包租赁价格。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坛洛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报坛洛镇人民政府备案,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当统一使用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后,需到坛洛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申请鉴证。
第四十六条 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村、组(队)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节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计价。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五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上述规定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为准。上级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坛洛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