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昆大农牧有限公司:
我镇于2020年12月2日向贵公司核发《双定镇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昆大农牧有限公司南宁市双定镇英龙村养猪项目(二期)批复》(双定复﹝2020﹞19号)。
经核查,贵公司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养猪项目,涉及占用耕地17.1135亩,根据《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需要缴纳复垦保证金合计76429.00元。根据《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签订三年以上用地协议的设施农业项目可以分期预存,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下部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或用地协议确定的计划预存,必须在取得备案手续五年内全部预存完毕。”贵公司至今未缴纳该项目的复垦保证金,也从未向我镇提出分期缴纳申请。我镇已就上述欠缴款项履行多次催缴程序,但截至目前该欠缴款项仍未缴纳。
鉴于该项目土地复垦保证金未按规定期限足额预存,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法定条件。经我镇研究决定,撤销《双定镇人民政府关于广西昆大农牧有限公司南宁市双定镇英龙村养猪项目(二期)批复》(双定复〔2020〕19号)。
特此通知。
西乡塘区双定镇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