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乐新1队农产品临时存储及晾晒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业主:
我镇于2023年10月9日核发了《南宁市西乡塘区乐新1队农产品临时存储及晾晒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批复》(双定复〔2023〕24号),批准你项目在我镇义平村的晾晒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2024年11月27日,经核查,该项目存在设施农业实地用途改变的情况。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1号)第二十一条“设施农用生产发生变化的,包括改扩建、续期、转为其他农用用途,应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生重大变化,如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我镇于2024年11月28日已下发整改告知书,要求业主于收到告知书后2个月内自行完成整改。
经我镇工作人员2025年3月7日复查发现,该项目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根据《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自然资规〔2021〕1号)第二十三条“发现同一项未按备案要求开展建设和实际用地情况与备案内容有明显差异的,应自核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核验,取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违法用地处置”的规定,经我镇研究,决定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乐新1队农产品临时存储及晾晒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批复》(双定复〔2023〕24号)。
西乡塘区双定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