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要的各类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没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公正公开、快捷便民。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可以到石埠街道政务信息网站下载,也可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领。

申请方式:

一是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xxtq.gov.cn/shibu/) 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是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是通过现场(含书面、口头)方式。申请人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单位)窗口或者相关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

(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各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及信息发布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要件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并作好登记,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在能够确定受理机构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受理机构的相关信息。

5)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机关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信息拥有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城区纪委投诉。投诉电话:0771-3350070。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