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府发〔2024〕3号
各村(社区)、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金陵镇2024年第一批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金陵镇2024年第一批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根据《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市本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南财农〔2024〕25号)精神,南宁市下达给西乡塘区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500万元,其中,由金陵镇牵头实施的项目资金共55万元。为加快项目落地,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一、资金分配
乡村建设行动
1.计划投入35万元用于金陵镇东南村石头岭太阳能路灯建设,由金陵镇牵头实施;
2.计划投入20万元用于金陵镇邓圩村邓丁坡、定东坡安装太阳能路灯项目建设,由金陵镇牵头实施;
以上资金及项目,以实际实施及最终实际投入结算为准。
二、项目管理要求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等,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二)认真做好项目验收。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责任人。验收的内容包括政策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增收效益、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脱贫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与。
(三)严格管理使用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等文件以及自治区、南宁市、城区关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其他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的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确保完成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附件:金陵镇2024年第一批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