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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08 10:12     撰稿人:     来源: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南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4〕3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城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南宁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农局规〔2024〕3号)

三、制定必要性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办法》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规范有序流转。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办法》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有关通知要求,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依法、自愿、有偿等,并规定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包括第七第十五条,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件和政策规定,确保流转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三章流转方式,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详细说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如出租、转包、入股等)和程序,确保流转过程中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

第四章流转合同,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流转双方应该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

第五章流转管理,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条,建立土地流转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土地流转备案、流转台账管理、流转合同归档等,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解释单位及其他要求。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后,流转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按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西乡塘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西乡塘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