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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南住建函〔2026〕341号
发布日期:2026-02-26 17:29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小区公共收益规范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本方案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电子邮件发送至:nnszfjwyk@163.com。信函请邮寄或直接送至: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电话:0771-5625539,邮政编码:530028。

二、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在线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地址如下:

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view-7-6bad9507ed0d4c58b25caddf6c2fb692.html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28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4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各驻邕物业服务企业、各驻邕金融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建局负责依托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含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数字化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系统),可以依法依规引入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收益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数据共享,实现政府监管、与银行数据联通及业主查询监督等功能

经业主大会同意,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公共收益入账前监管以及与公共收益相关的招投标、挂牌竞拍、审计等运营服务,具体委托事项及相关成本费用由委托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二、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企业是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已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依法征得业主同意后作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

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在公共收益系统注册。建立健全公共收益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规范记账。鼓励采取银行代理记账。

三、市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公共收益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招标方案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中标公告等流程最终选定专户银行,组织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专户银行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专户银行应当建立与公共收益系统相适应的管理系统,将公共收益专户账户基本信息、收支流水等数据推送至公共收益系统,与公共收益系统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收益的开户、归集、划拨、对账等功能。业主可通过公共收益系统手机端查看本小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公示相关情况。

四、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当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开设公共收益专户,并持以下材料向专户银行申请开户:

(一)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

2.业主委员会成员公示材料(标明业委会成员分工,须盖有业主委员会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章);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由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

4.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

5.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如代办须提供);

6.业主委员会公章、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的财务章、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7.《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2.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企业营业执照(纸质副本原件或电子营业执照);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如代办须提供);

6.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

7.企业公章、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的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

1.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材料;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

4.授权书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如代办须提供);

5.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章、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的财务章(如规模需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名章;

6.《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注: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开户资料随着时间及政策的变化会有变动,以银行实际开户要求为准。

五、专户银行在办理公共收益专户开户时,应当在公共收益系统查询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信息。

业主委员会申请开立的公共收益专户名称应当设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业主大会+公共收益专户(以业主大会名义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开立的公共收益专户名称应当设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公共收益专户;物业管理委员会申请开立的公共收益专户名称应当设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共收益专户。

公共收益管理账户不得以个人或者非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的其他组织名义开立。开设账户时,应当同时授权专户银行将账户基本信息、收支流水等数据推送至公共收益系统,并应当设立公共收益的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支付等资金业务。公共收益应当实行专户管理,禁止与其他账户共用。

六、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公共收益资金用途、预算、项目实施时间安排、监督方式以及是否需要审计审价等内容,并将使用方案上传公共收益系统,接受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监督指导。在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和年度使用计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组织实施,超出的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小区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上传公共收益系统,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在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和年度使用计划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直接组织实施,超出的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七、公共收益管理主体需使用公共收益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在专户银行办理公共收益支付的手续:

(一)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年度使用计划、公共收益使用说明、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共有收益的决定公告(经业主表决的公共收益使用需提供),上述材料需加盖业主大会印章,没有业主大会的,加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印章;

(二)办理公共收益支付业务人的身份证,并加盖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印章;

(三)专户银行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专户银行在收到支付申请后,核对相关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将申请材料扫描上传银行业务系统备查,及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完成公共收益专户记账工作,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共收益系统。

八、当住宅小区发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需立即使用公共收益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可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申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在专户银行办理公共收益支付的手续:

(一)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公共收益的申请材料;

(二)公共收益管理主体或受委托的第三方经营单位制定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并加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印章;

(三)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告知业主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办理公共收益支付业务人的身份证,并加盖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印章;

注: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26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及依据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既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行业监管的难点。2023年11月24日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025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住建厅先后部署了“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突出了公共收益监管这个重点。2026年1月,自治区住建厅等四部门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督管理,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意见建议,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九条,分别从公共收益管理系统、公共收益管理主体、公共收益专户管理银行、公共收益专户开户、公共收益使用和拨付等方面,细化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中具体要求和流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了市住建局依托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全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数字化系统,以及适用范围。

(二)第二条,明确了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的三种具体类型及有关具体要求。

(三)第三条,规定了公共收益专户管理银行的确定方式和程序,公共收益专户管理银行的有关要求。

(四)第四条,规定了公共收益管理主体申请开设公共收益银行专户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

(五)第五条,规定了公共收益银行专户流程、开户名称及相关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第六条,规定了公共收益使用的具体程序,分为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及业主大会成立后两个阶段。

(七)第七条,规定了公共收益管理主体使用公共收益的银行拨付手续及收件材料的要求。

(八)第八条,规定了公共收益紧急使用的银行拨付手续及收件材料的要求。

(九)第九条,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