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合理使用,结合实际,决定建立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制成员
(一)领导小组。成立南宁市医疗保障系统建立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市医保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市医保局分管领导
各县(市、区)医保局主要领导
成 员:市医保局机关各科室科长
市医保中心副主任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管领导
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主任由市医保局长护险业务分管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科长、市医保中心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医保中心各科室及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有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各项工作,定期召开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工作专题会,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情况汇报,通报协调问题解决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研究下一步重点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长护险各项政策,统筹制定完善全市长护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汇总、填报、反馈上级部门调度的数据信息,准确把握近期工作目标及工作动态,强化对基层一线的对接指导,集中研究基层一线反映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负责联系对接市民政、卫健、残联、人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管理闭环。
二、工作组及工作措施
(一)护理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与反馈
设护理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组,由市医保中心护理保险管理科负责人担任组长,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业务股室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工作措施:
1.制定和完善长期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护理员的护理服务行为及管理实绩进行定期评估。
2.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服务质量、操作规范以及基金使用情况,确保服务合规、资金透明。
3.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起草“红黑榜”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为长护险护理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4.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常态化开展提醒、约谈工作。对能立即整改的,要求立行立改;一时未能整改的,要督促列出整改清单及时限,细化分解整改任务;做好评价结果与整改成效结果的转化和运用。
5.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长护险承办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开展护理服务质量的内、外部评价。
6.加强与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长护险护理服务行为管理能力。
(二)护理服务计划制定、实施质量评价与反馈
设护理服务计划制定及实施质量评价工作组,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服务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岗人员组成。
工作措施:
1.定期组织各级医保经办业务骨干、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表及医疗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围绕护理服务需求一致性、适应性进行评审,提出指导意见;对拟订不合理的护理服务计划予以纠正。对讨论通过或修改确认后的护理服务计划准予备案。
2.定期组织各级医保经办业务骨干、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岗人员组成核验小组,结合日常巡查,围绕服务计划执行一致性进行核验。
3.针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交备案的护理服务计划制定、实施质量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形成评价意见向护理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组反馈。
4.修订、完善护理服务计划制定、实施质量评价指标及相关核验工作流程。
(三)护理服务质量评价与反馈
设护理服务质量评价与反馈工作组,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组长,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评估管理部、服务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长护险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护理服务质量管理岗、评估审核岗及评估助理岗相关人员组成。
工作措施:
1.定期组织各级医保经办业务骨干、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代表及医疗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围绕护理服务全流程开展服务真实性、技术规范性进行多主体、多维度评价,提出指导意见;
2.针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护理员实施护理服务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行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形成评价意见向护理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组反馈。
3.修订、完善护理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及相关核验工作流程,形成长期护理服务行业的良性循环,推动整体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促进医保基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确保工作机制有效运作。医保行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医保经办机构要提供数据支持与服务监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服务规范。
(二)市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考评机制的建立,统筹全市相关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三)市医保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考评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9日

